南京公证费用收费标准一览

导语 南京公证费用是多少?不同的公证事项收费是不一样的,本文将为你详细介绍南京公证收费标准一览。

  七、办理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事务

  (一)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参与经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

  (三)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双方协商收费。

  (五)解答法律咨询,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咨询不收费,其他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六)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八)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九)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十)保管遗产,协商收费。

  八、涉台公证相关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的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际计算)。

  九、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 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在受理公证事项

  时预收,当事人申请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交纳的,必须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发票。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办收取。

  (三)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责任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确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录音录像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到本市(含郊县)以外地区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除老弱病残者需公证处上门办证外,市内其他申请上门办证的,按实收取市内交通费。

  (六)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

  (七)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八)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件每次收费20元。

  十、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一、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减免的,公证机构应按照司法部司法通(1997)116号《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十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处办理公证要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强迫当事人办理公证,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

  十三、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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