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办理材料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书;

  ⑧ 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应出具工作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五、申请人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与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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