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南京市实施细则

  第三章 残疾人证管理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各区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缺陷但达不到残疾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并注意核对领证者和登记确认签名。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的备注栏,可以注明已经享受的福利、优惠政策和接收政府捐赠等信息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区县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区县残联,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 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后,第一代残疾人证由换证区县残联收回。

  第二十三条 户籍迁移的残疾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当地残联公章)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区县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区县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第二十四条 如因填写失误,需变更《残疾人证》内容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1、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区县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鉴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区县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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