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1、所需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2、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收养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计生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4、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计生机构。

  5、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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