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导语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本数,下同)以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注: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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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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