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产检报销政策

导语 南京市医保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

  ②孕20周后(含不满20周,按《南京市高危产妇管理规范(试行)》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

  ③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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