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条件

导语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可以终止企业年金并通知受托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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