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人违约怎么处理

导语 南京公积金贷款人违约的,受委托应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协议书》及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三)借款人贷款累计逾期六个月(含)以上;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

  (五)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担保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注意:

  借款人逾期支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相应的欠款。

  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因违反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在收到受委托银行书面告知书后,应无条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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