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条件及流程

导语 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可以在南京申请公租房的,一起来看南京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4291元;低收入低于2682元;信息来源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流程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中心。

  (六)经市住保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保中心予以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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