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导语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详见正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的见义勇为人员同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四)其他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症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施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未支付到位的,由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优抚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给予医疗费用补贴。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按照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抚恤或者补助:

  (一)依法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遗属保障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二)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视同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相关规定予以抚恤;

  (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其遗属除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外,另由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四)不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补助金;补助金未支付到位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春节应当对见义勇为烈士的遗属进行慰问

  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社会救助保护机构供养范围的,应当安排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农村五保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属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因见义勇为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院校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优先安排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优先安排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三)见义勇为烈士的子女和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或者本市中考招生录取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优待;

  (四)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进入市、区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减免和资助。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帮助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享受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游览公园、公共景区的优待。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自愿申请在本市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加害人、责任人和保险机构均无法赔偿、赔付的,经公安机关核实,由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补助;受益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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