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流产假多少天

导语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详见正文。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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