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导语 南京市教育局已经就各学龄段学校收费问题作出规定,以下为具体通知原文。

  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新学期即将来临,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就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义务教育学校代收费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普通高中代收费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教材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向学生收取。

  三、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四、严格执行退费管理规定。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以及未正式上课自行退(转)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五、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对开学申请资助的新生和上学期已经受助的学生,要直接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暂缓收取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再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在伙食费、校服费等方面积极采取减免措施;各学校要在《教育收费公示表》 上注明学生资助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各区教育局、各学校(含民办)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自觉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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